本报记者 慈玉鹏 张荣旺 北京报道
一则投资事件近日成为市场热点。有投资者表示,通过银行认购300万元信托产品后逾期,该产品由陕国投信托管理作为受托人,某股份行代销。随后,代销银行提出信托收益质押贷款的解决方案,引发争议。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资料显示,实际上该代销银行的多只信托产品今年发生逾期,例如“陕国投·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至信886号九通基业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银行代销产品,只有在销售机构违反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才涉及到对投资者的赔偿。实践中,也有银行在被监管机构通报后主动向投资者赔付的例子,更多是基于监管的压力和商誉的考虑。
银行多款代销产品逾期
记者获得的该股份行代销的陕国投永续债权产品管理报告(2021年第一次)显示,陕国投信托作为“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于2020年1月13日发起设立了九通基业永续债项目。
九通基业永续债项目第1~2期实际到期日为2021年1月13日,第3期实际到期日为2021年1月18日。截至2021年1月18日17时,陕国投信托未收到九通基业支付的九通基业永续债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1~3期的本金和相应利息。
另外,记者获得的一份投资人与陕国投信托签订的《陕国投·华夏幸福永续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显示,该信托计划的预计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鉴于《永续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永续债权投资为无固定期限,因此原则上本信托无固定存续期,信托计划的预定存续期限自信托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全部终止之日止。
上述信托合同显示,该信托产品的保管银行、代理推介机构、监管银行均为上述代销银行,该产品发生逾期。
针对上述产品情况及解决方案,陕国投信托方面告诉记者,相关信息披露以官网公告的为准。
此外,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该代销银行代销的由某信托公司推出的另一款产品“至信886号九通基业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亦产生逾期。该信托计划规模20亿元,信托计划成立日为2020年4月8日,到期日2021年4月8日。
记者获得的文件显示,信托公司表示自2020年末至信886号项目的交易对手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现负面舆情和流动性紧张情况以来,公司及时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受益人的知情权和信托财产安全。
代销银行与信托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同意交易对手提出的延期支付利息的申请,本金是否展期尚需要看后续进展,信托公司将持续督促交易对手尽快落实还款安排。但该产品亦出现逾期。
质押贷款解决方案引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了解到,代销银行方面已对部分逾期产品给出解决方案。
一位购买了至信886号九通基业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士告诉记者,产品逾期后,上述代销银行给出的方案是将该产品质押给银行,银行向投资人发放质押贷款,金额为购买原信托计划金额的70%,银行称“不用交付利息”。
针对解决方案,记者掌握的该《关于信托受益权质押的相关承诺及授权书》显示,客户同意向陕国投信托和代销银行太原分行作出承诺:借款人与代销银行签署《私信贷业务循环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向代销银行贷款,出质人于2021年签署了《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以本人持有的陕国投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收益为《私信贷额度合同》确定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以质押合同为准。
有投资者表示,合同并未标明“不需付本金及利息”,故没有签订上述授权书。记者就上述合同情况与代销银行等方面确认,截至发稿并未收到回复。
银行代销产品,规避风险的重点是什么?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劼表示:“银行虽不是产品的发行人,但其作为销售机构,必须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适当性义务’,同时必须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做到‘卖者尽责’。”
董劼表示:“银行等销售机构首先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并对风险等级作出合理判断。值得注意的是,销售机构对于产品风险等级的判断应当独立于产品发行人,不得以产品发行人的风险判断直接作为自己对于产品的风险判断。其次,应在结合产品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及专业能力,进而判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等级,推介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行一线人员在推介理财产品过程中,为业绩追求或应对考核压力,操作不合规的情况并非罕见。但今年以来,监管针对银行理财销售规范陆续落地的影响下,银行提高内部管理力度,陆续加强消保培训,合规情况有所好转。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银行机构可采取抽查复核等风控手段,定期检查销售合规记录完备性。同时,应强化内部员工的教育引导工作,将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转移。”
董劼指出:“银行代销的产品违约,并不必然导致销售机构赔付。只有在销售机构违反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才涉及到对投资者的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打破‘刚兑’传统的背景下,夸大预期收益率,甚至向投资者作出任何‘保本’甚至‘保收益’承诺的行为,是违反多项法律规定的,会导致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也要对这种作出承诺的销售机构提高警惕。”
董劼表示,实践中也有银行在被监管机构通报后主动向投资者赔付的例子,这种时候银行更多是基于监管的压力和商誉的考虑。赔付比例有赖于投资者和银行的协商。若投资者对于银行的赔付方案不满意,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