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因此,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
案例: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透支不还钱案件,持卡人王某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6年8月,22岁的上海市民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在随后的两个月里,宋某拿着信用卡在北京电器城里多次刷卡消费,共计透支8100余元。当宋某准备还款时,却突然失去工作。“当时就是觉得透支了信用卡没什么要紧的,等什么时候有了工作,手头有钱了再还。”宋某在接受法庭审判时说。正是抱着这种心理,宋某对随后银行的多次催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银行向警方报了案,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宋某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