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拟修订管理规范券商两类子公司迎优化发展
[摘要] 时代周报记者依据中证协网站公示信息统计,截至3月23日,全国133家券商中已有80家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73家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低调了许久的券商另类子公司和券商私募子公司在2020年春天又受到了重点关注。
3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家券商及另类子公司、私募子公司下发了关于就《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反馈时间截至3月23日。
时代周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两个管理规范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整合现有监管及自律要求,适当优化业务范围,明确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二级子公司业务规范,完善另类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制度基础等方面的内容。
时代周报记者依据中证协网站公示信息统计,截至3月23日,全国133家券商中已有80家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73家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
券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规下,券商两类子公司业务定位有望获得优化,或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拟定新规推动合规发展
就两管理规范修订的背景,中证协表示,由于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顺利实施,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这些使得证券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业务的愿望日益迫切。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两类子公司整体规模依然有持续增长态势,但对券商母公司的利润贡献较为有限。
拿中信证券来说,其新近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旗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金石投资2019年实现净利润10.9亿元,净利润贡献率为8.9%;另类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净利润13.02亿元,净利润贡献率为11%。
据投中研究院《2019年中国券商私募报告》,在2017年IPO等渠道退出顺利的年份,海通证券旗下私募基金子公司海通开元净利润占母公司净利润的比重一度突破20%,金石投资的占比也超过10%。
及至2018年,受一、二级市场估值倒挂,A股IPO审核趋严,新三板和并购交易低迷等多重因素影响,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遭遇较大考验,利润占比也有所下滑。
2007―2016年,券商直投业务经历了“证监会试点审批”、“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双重自律监管”等多个阶段,在此期间,券商私募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逐渐分道扬镳,各自走向独立专业化运营。
中证协称,截至2019年底,另类投资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基本上清理完成下属机构,层级进一步简化,架构进一步规范,业务进一步回归,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高。
此次修订后,另类子公司和私募基金子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证协,成为协会普通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不过,中证协提出,无论是另类子公司还是私募基金子公司,母公司资源都是其业务发展的最直接助力,但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也是监管着力所在。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另类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项风险。
二级子公司有条件放开
“原则上不得下设二级子公司”一直是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进行整改的难点。2016年12月30日监管层发布《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之后,不少证券公司关停了旗下的二级子公司。
“但从当时行业情况看,二级子公司往往是有‘实质内容’的公司,所以这些整改要求导致不少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在较长一段时间处于业务停滞状态。”3月21日,上海一家上市券商机构部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而此次修订的管理规范,目前看已有条件地放开了这一限制,明确允许券商私募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下设子公司。同时明确,二级子公司下不得再设子公司,在业务开展需要时,可向中证协备案,设立特殊目的机构。
3月22日,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律师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规定尽管短期内可能不一定会显示出对业务的直接影响,但长远看,对券商私募展业的灵活性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与资金方的合作模式可以更加多样。
“比如相较于资金方单纯地作为LP认购产品份额的形式,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今后可以与合作方共同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最终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一模式在某些项目中可能更能够优势互补,满足各方的利益,达到共赢的效果。”他举例说。
时代周报记者注意到,随着证券公司将业务重心由通道业务逐渐转向自营业务,他们在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和直投业务的探索也不断深入。
刘新宇律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相比其他私募机构,券商系私募在市场上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如风控更加严格,业务团队更加专业,对项目的筛选和把控能力较强,拥有高净值的客户资源等。对头部券商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近年也成为重点发展领域。
跟投科创板制度更加完善
近日,科创板交出首份成绩单,2019年90家公司盈利170亿元,25%企业业绩增幅超50%,41家盈利过亿元。
作为科创板的一项制度创新,跟投制度对券商来说一直是增收的机会,也是对其投行实力的考验。而跟投主要就是通过券商另类子公司的参与。
中证协在本次修订《管理规范》时,进一步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券商另类子公司参与跟投业务的相关规范。其中提到,另类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自律管理要求被动参与境内交易所股票战略配售的,将不受《管理规范》有关“投资+保荐”禁止条款的相关限制。
同时,在此次《管理规范)》修订中,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也进行了适当优化,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母公司制度明确的自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范围;二是属于母公司自营范围但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或能划分投资特征的业务种类;三是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投资的衍生品、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票等其他标的;四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
广发证券一位业务部门负责人就此分析表示,新规对过往部分券商另类子公司投资领域过于宽泛的情况进行了规制,有助于明确业务定位。
“以前另类子公司红酒、艺术品也投,房地产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都参与,但后来监管趋严,业务范围受限严重,新的管理规范对业务范围明确后便于操作,或带来新的机遇。”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