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大多数基金都采用有限合伙制?-结构型基金怎么样

相比于公司型和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是什么?本期水母带你从利润分配、税收优惠、设立成本、道德风险、投资退出几个方面,细数有限合伙制的特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私募基金统计分析简报》,截至2021年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合伙型基金数量和规模占比最高,分别为81.24%和81.15%。从平均规模看,公司型基金平均规模最大,达22.10亿元。与2020年末相比,合伙型基金数量占比上升4.07个百分点,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数量占比分别下降4.02和0.04个百分点;从基金规模上来看,公司型基金规模占比上升0.55个百分点,契约型基金和规模占比分别下降1.96个百分点和上升1.47个百分点。

为什么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选择有限合伙型为新设基金的组织形式?

相比于公司型和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优势是什么?

在探讨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的基本结构和特点。

01 自由的利润分配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完全由各合伙人的自由意志协商确定,那么对于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利润分配的机制便完全由各投资人协商确定。投资人最为关心问题之一便是投资回报,尽早地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是每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所追求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这方面给予了投资人最大化之话语权。

02 优惠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公司型基金受《公司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约束,公司投资所得和股东分红双重征税,公司本身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公司的投资者需要就股东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或企业所得税。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合伙型基金目前不再双重征税,仅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总体来说,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因此,相较于公司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效降低了投资成本。

在实务中,合伙企业层面的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为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为公司,两类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合伙型基金通常由基金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两类:按投资额分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按照现行税务机关的规定,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03 兼有公司和普通合伙的长处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程序简单、设立成本较小,投资者和管理人分工明确,一个负责出资,一个负责管理。投资者负责投入大量资金,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基金管理。管理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运营和决策,要是不尽责的话便要落实无限责任。这就给管理人预留了充分发挥专业技能的空间,实现了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结合。

这样的制度设计恰好满足了风险投资机构低成本组建的经济需要,实现了所有权和管理权一定程度的分离——LP具有资金优势但可能缺乏专业的投资知识及运营经验等,能保证基金的规模,而管理人则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和项目资源,能够最大程度有效行使管理权。而且有限合伙的有限责任也扩大了其融资能力,有限责任极大地降低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负担,使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风险降到了可控制、可承受的范围内,充分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与公司型相比,有限合伙型基金的资合性和有限责任两大特征使得有限合伙具有不弱于公司的融资功能。

04 可控制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

首先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通常会先出资到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决定其利益与实际基金紧密相关,所以其不大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其次在约束方面,有限合伙协议中会要求对于有关投资的特别约定,如不能对于同一家企业投资超过一定比例,超过一定比例投资需要经过什么决策程序,比如成立投资委员会,则使基金管理者道德风险变得更加可控。

此外,GP作为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会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专业能力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费之外较高的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量的出资,也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种安排能够有效避免管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做出过于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防范道德风险。综上所示,有限合伙制能够相对灵活方便地解决管理人风险问题。

05 投资退出无障碍

相比于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虽然同样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因出资结构清晰,目前在投资标的IPO退出时不会遭遇障碍。中国证监会要求在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原因是此类股东的存在会导致拟上市公司股权不清晰,因此契约型基金往往很难通过IPO退出的方式获得投资收益。

不过2022年3月开始,深圳市已经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工作。如基石资本、深创投旗下两只契约型私募基金已经顺利完成商事登记,成为全国首批参与“实名登记”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我们也期待未来能够出台适用全国范围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能够得以解决,那么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体现出独特的优势。

06 结语

结构决定性质,性质决定用途。有限合伙型基金仿佛介于公司型和契约型之间,比契约型约束力更强,比公司型更加灵活。有限合伙型基金仿佛是平衡了公司型和契约型优劣势的中间产物,两相比较之下,有限合伙型基金成了当前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的首选架构。但是有限合伙型基金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投资机构,最终设立何种类型的基金仍需综合各方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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