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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27日,上杭法院分别对以赖某平为首要分子的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赖某平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另外两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罗某喜、郭某炎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其他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其中,开设赌场犯罪的主犯陈某远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同时判决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小车、手机等作案涉案工具;提取公安机关冻结的各被告人的银行账户资金优先折抵各被告人应当缴纳的罚金和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赖某平、陈某远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在上杭县临城镇六甲村、西南村、西郊村等14个偏僻地方和武平县靠近上杭方向的个别山头上利用废弃的养猪场和采石场、山头上的空坪等开设赌场。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喜参与帮忙被告人陈某远、赖某平等人开设赌场。2017年8月,以被告人赖某平在上杭县金山商业城出资租赁的“柏成商行”为集合点,被告人赖某平先后分别纠集前科劣迹人员被告人罗某喜、邹某坪、陈某远、赖某能等人,社会无业人员被告人郭某炎、李某中、王某东、梁某发、李某勇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赖某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罗某喜、郭某炎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远、邹某坪、李某中、王某东、赖某能、梁某发、李某勇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获取主要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在上杭县辖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上杭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下半年以来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远等人在上杭县和武平县的个别山头上开设赌场,以“三公”等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赖某平安排人员在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等,从中抽头渔利。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远、赖某平为牟取经济利益,组织被告人罗某喜等人先后在上杭县临城镇下辖村区14个偏僻地方,利用废弃的养猪场和采石场、山头上的空坪等开设流动赌场近200次,以“三公”“富贵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坐庄、“抽水”、安保、后勤、望风等分工明确。每次参与赌博人员七八十人,多时达一二百人。每天抽取的“水钱”达2万到5万余元,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达300余万元。陈某远从中获取违法所得150余万元,赖某平从中获取违法所得40余万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取违法所得6万余元到2万余元不等。
2017年10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喜、郭某炎等人强行入股“老阿姨”“老头”在上杭县金岗山公园及附近开设的赌场,从中分红获利,并安排赖某能、王某东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抽水”、望风等,从中非法获利。
以赖某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维系该集团的生存与发展。该犯罪集团为与温某荣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争霸一方,组织集团成员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平、陈某远、罗某喜、郭某炎、邹某坪、李某中、王某东、赖某能、梁某发、李某勇等人为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赖某平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罗某喜、郭某炎听从被告人赖某平的安排,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起的作用较大,系该集团的重要成员,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远、邹某坪、李某中、王某东、赖某能、梁某发、李某勇等人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酌情从重处罚。在被告人陈某远等人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远属主犯;被告人罗某喜、邹某坪、杨某、李某中等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前述判决。
来源:上杭法院
编辑:薛晓兰 编审:蓝育文
监制:张锋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