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红字红冲信息表在本月撤销并删除如何申报-股票怎么清空资讯啊

本文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0002023061414010345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上月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红字红冲信息表在本月撤销并删除,上月增值税申报表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吗?

内容:

上月进项税额转出对应的红字红冲信息表在本月撤销并删除,本月又重开了红字红冲信息表(重复),上月增值税申报表里面还挂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是否需要更正申报上月的增值税申报表 删除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

咨询人:

张筱雪

咨询时间:

2023-06-14 14: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3-06-21 15:17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后,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下一步如销售方已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无法撤销;如销售方未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可撤销《信息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入附表2第8b行“其他”栏次。根据您描述的情况,需要对上月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惠州税务0752-8212366转1(惠城区)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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