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孩牵扯进一起恶性投毒案件之中,还被判定为凶手,更让人感到疑惑的是她明明说自己没有投毒,却又在第二天后认了罪。
被判无期徒刑的她再十三年后改判无罪,检察院重新受理该案件却发现此案疑点重重,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01托儿所里的投毒事件
2002年春节过后,侯磊的父母将两岁多的侯磊送到了托儿所里,随后便去上班了,可就在下午,侯磊的父母就接到了托儿所的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说他们的孩子出了问题。
侯磊父母赶忙去了医院,却发现自己的孩子浑身青紫,像是中了毒。经过医生的抢救,侯磊没能救活,除了侯磊以外,整个托儿所里还有几个孩子出现了中毒的迹象,不过都被救了回来,只是不幸的侯磊中毒程度太严重,导致了他的死亡。
侯磊的父母急切的想知道自己的儿子到底为什么会中毒,由于整个事件的影响及其恶劣,所以警方很快就介入了此案。
根据托儿所的开办者朱梅所说,当天这些孩子是在吃晚饭后出现的这些症状,所以警方立即来到了托儿所的厨房,对厨房里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厨房里的大米、调料、猪油等组织都检测出一种名叫毒鼠强的毒物。这种毒物的毒性非常强,但凡是沾到了一点都能轻松要人命。可如今在厨房里随处可见的毒药,这明显的就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那么下毒的人到底是谁?
这家托儿所名叫星蕊宝宝园,托儿所里总共有三个大人,一个就是朱梅,是这家托儿所的创办者,另一个是朱梅的妈妈,还有一个就是钱仁凤,她是托儿所里的保育员,那年的她才十七岁。
朱梅和朱梅的妈妈表示,当天两人一起做完饭后就有事外出了,所以她们没有吃园里的午饭。当天托儿所里只有钱仁凤一人,警方根据这些描述带走了钱仁凤。
其实案情到这里就已经有了很大的疑点了,朱梅和朱梅的母亲恰好出门又恰好没吃午饭,她们到底去干了什么?警方并没有深入的进行调查,反而没过多久这个案件就告破了。原因是因为钱仁凤认罪了。
钱仁凤承认了托儿所里的毒就是她投的,在笔录上可以看到,钱仁凤表示她跟朱梅有恩怨,于是便想到了投毒报复。最终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凤无期徒刑。
02屈打成招的“凶手”
事情的真相真的这么简单吗?其实不然,钱仁凤在庭审的时候当庭表示她没有下毒,她认罪是因为屈打成招,可不知为何,整个案件和办案过程都如此丝滑,最终认定她就是凶手。
远在老家的钱仁凤父母根本就不相信自己的女儿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而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就连朱梅也不相信钱仁凤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因为在她的记忆中,她钱仁凤并没有发生过冲突,那她又怎么会因为报复而杀人呢?
其实这个逻辑根本就说不通,为什么跟朱梅有矛盾却给托儿所里的幼儿下毒?难道她不能给朱梅下毒?当然,在监狱期间,钱仁凤一直在喊冤,可却没有任何人搭理她。
时间一晃过去了八年,时间来到了2010年,这年监狱里来了一群律师给监狱里的犯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正是这个契机,让钱仁凤有了突破口,这个律师名叫杨柱。
杨柱律师在听到钱仁凤的遭遇以后也觉得整个案件都充满了疑点,于是便同意帮助钱仁凤进行翻案。杨柱翻阅了当年的卷宗,上面记录着钱仁凤的笔录。
钱仁凤当年表示她吃了这些饭菜,但是她没中毒,而且托儿所里的所有小朋友都吃了这些饭菜,但只有少数人中了毒。警方问这到底是为什么?钱仁凤表示不清楚。
杨柱继续调查下去,却发现当年侯磊死亡的症状跟毒鼠强这种毒物中毒的症状完全不一样,但是尸检报告却显示侯磊中的毒就是毒鼠强。由于时间已经过去太久,侯磊到底是中的什么毒,到现在也说不清了。
可令人感到疑惑的地方还有许多,杨柱发现钱仁凤在对毒物来源的说明时,她表示毒鼠强是她从老家带来的,而且还对装着毒鼠强的瓶子做出了描述,可按照钱仁凤的父亲所说,他们的家里根本就没有这种老鼠药。
03十三年后无罪释放
钱仁凤当时表示自己是用菜刀将老鼠药切开,然后就行投毒,然后用注射器将毒药注射到了豆奶粉里。警方却是在现场找到了这些东西,可却没有进一步的进行鉴定,在当时,侦查技术还是可以利用指纹调查来锁定凶手的,可警方并没有这样做。
于是杨柱在2011年,向法院提出案件重审的要求,可法院并为受理。杨柱只能向云南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在看到了这些证据以后,受理了这个案件。
随着深入的调查,越来越多的疑点显露无疑,检察官翻阅卷宗发现,当初朱梅的口供里提到了两个男子,朱梅在第一时间里怀疑的是这两个男子,因为她们都爱慕朱梅无果,但是警察并没有找到这两个人进行调查,反而是将矛头对准钱仁凤。
除此之外,当年的托儿所虽然只有三个大人,但是这个托儿所并没有大门,这也就是说无论是谁都能轻松的混进去,所以有嫌疑的钱仁凤并不能定性为凶手。
杨柱律师继续调查,却发现了一个能够翻案的最重要的证据。杨柱发现当年钱仁凤签署的认罪书和别的相关文件上的签名上的字迹根本就不属于钱仁凤。
钱仁凤虽然没上过学,但是名字还是会写的,她在其他报告中也签过名,但是认罪书上的签名与其他签名根本就不像。
杨柱立即请来了专业机构的专业对字迹进行鉴定,最终得出的结果就是认罪书上的签名根本不属于钱仁凤。
种种迹象表明这个案件疑点诸多,于是在2015年,法院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将钱仁凤改判成无罪释放。重获自由的钱仁凤已经三十岁了,她丧失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在律师的帮助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国家申请赔偿。
最终法院赔偿了钱仁凤172万余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公开向钱仁凤鞠躬道歉,可是这个案子并没有落幕,因为真正的投毒凶手依旧没有找到。至于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凶手究竟是谁,侯磊到底死于何种原因,如今的我们也不得而知了。
法律分析
在钱仁凤的故事中,刑讯逼供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法律中,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刑事诉讼中的一切证据,应当经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后,由法庭作出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拷打、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证明,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本案中钱仁凤的情况,她最初的认罪可能受到了刑讯逼供的影响。首先,她在庭审过程中坚决否认自己是投毒者,并称其之前的认罪是被“屈打成招”。其次,后续的审查也发现了证据,例如她签署的认罪书的字迹并非出自她之手,这进一步证明了她的认罪可能受到非法手段的影响。
这种情况下,她的供词应该被视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钱仁凤的案件在十三年后改判无罪释放,这也间接反映了中国刑事审判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即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有疑点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无罪。这项原则是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法律规定。
钱仁凤重获自由后申请国家赔偿,获得了172万元的赔偿款,那么国家赔偿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赔偿是指当个人因司法机关错误行使职权、违反法律程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
根据国家赔偿法,个人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非法行为,包括错误的司法判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等,导致人身自由、财产权、人身权、人格尊严等受到侵害,可以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
在钱仁凤的案件中,由于被判决错误、无罪释放,她是作为受害者向国家提出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款的计算基础包括人身自由受限、精神痛苦、名誉权受损等方面的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合理的诉讼费用等。
赔偿金额的确定一般由国家赔偿机构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和裁定,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财产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国家赔偿机构会依法进行调查、听证、勘验等程序,确保赔偿的公正、合理性。
国家赔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非法损害,并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此外,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也受到法律限制,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纠正司法错误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它是司法公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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