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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为什么不与湖南大学合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三言两语说不清,各种版本都有,我也是道听途说,当不得真。
湖大和湖师大历史上颇有渊源,当年湖南师范学院就座落在岳麓山下,其校区包括了大名鼎鼎的岳麓书院,后来湖南省要求恢复湖南大学,将岳麓书院划给了湖大,你说湖师大舒服不?
在2000年湖大拒绝了湖南农业大学和湖南医科大学,错失了发展机遇,湖南医科大学最终并入了中南大学,导致湖大湖南省第一高校的位置旁落,这也是很多人至今议论不休的话题。
可能湖大并不甘于从第一到第二的失落,于是提出和湖师大合并,湖师大因为前面的原因,就是不同意了。岳麓书院之殇啊。
湖师大也不是甘于寂寞的,自建了医学院,而且将湖南省人民医院都收到自己麾下,其自强自立的决心令人敬佩!
湖大现在沦为双一流b类,也想急起直追,而医学类就是一个短板,笔者觉得湖大倒不如尝试和湖南中医药大学合并,如果能够成功,倒不失为一个良策!
您怎么看湖南衡阳「挖矿」事件?9000名网管成“下线”,警方抓获嫌疑人15人?
这并非首例非法控制计算机“挖矿”的案件,此类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多数情况下往往针对的是网吧内的电脑。从目前已有的判决看,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往往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在雷腾律师看来,很多案件的定性有待商榷。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非法控制”的目的性和“非法控制”的具体行为实施为前提,从目前很多案件公布的情况看,有些并不符合此前提条件。当然,这可能与不同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控制”的认定标准不同有关。
利用他人电脑“挖矿”的行为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为人与网吧老板达成协议,利用网吧内电脑“挖矿”,行为人支付费用或者双方进行利润分成。
二、行为人利用木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电脑,植入“挖矿”程序进行“挖矿”。
三、行为人与网管或者其他网络维护人员达成协议,利用网吧内电脑“挖矿”,行为人向网管或者其他网络维护人员支付费用或者双方进行利润分成。此类案件同样存在不同情况,包括网管或者其他网络维护人员有没有告知网吧老板,行为人是否明知等等。
第一种情况肯定不是犯罪,第二种情况应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但是一般情况下,没有非法控制程序存在的情况下,想要认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不那么容易。媒体公布的湖南衡阳案件很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况。
湖南岳阳临湘市为何有个江南大漠?
是以前挖矿留下来的尾沙。尾沙细细的,雪白色,一望无垠,绵绵不绝,白色沙漠的既视感。尾沙上面不是很适合长植物,只有周围围了一些马尾松,芦苇。阵风拂过,颇有大漠孤烟直的沧桑感。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只留在记忆深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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