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限售电降风电企业发展瓶颈亟待突破

编者按:2017年2月22日,国家能源局对2016年风电利用小时数未达到最低风电保障性收购小时数要求的6个省区进行红色预警,并要求其不得核准建设新的风电项目。尽管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出台了多项办法和补贴制度,但弃风限电问题还在制约和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绿证”制度以及2017年或将建立的优先发电权计划报告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业内人士表示,推动风电等替代能源逐渐成为主力能源,疏解环境容量有限等问题,都需要大力改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环境,迫切希望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能够突破限电瓶颈,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5年开始,中国弃风限电态势陡然严峻,全国平均限电比例约为15%。2016年,平均限电比例上升至17%。

同时,2015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三次下调风电上网电价,风电企业赢利空间进一步收缩。

也是在2015年,我国风电装机量创历史新高,达到3297万千瓦,同比增长32.6%。

我国风电在取得喜人成绩的同时,也面临风电企业盈利能力持续下降,风能资源浪费的隐忧。多位行业人士向新华网表示,当前弃风限电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如用电负荷下降、技术问题等,但更深层次在机制。

政策法规难落实风电企业呼吁统筹规划

据悉,我国政府很早就关注到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早在2006年就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2016年开始,国家能源局又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项法规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很难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制约。去年7月,云南省对存量和新增风电项目开始执行按水电平均撮合成交价来结算风电的政策,较项目批复电价每千瓦时低近0.2元;今年初青海省也要求省内所有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交易,约降低近0.06元,风电企业盈利空间被大幅压缩。

与此同时,我国弃风限电的现状并未得到改善。数据显示,弃风限电的现象近几年愈演愈烈,从2009年开始,全国风电利用小时数由2077小时下降到2016年的1742小时,限电比例从2011年的12%上升到2016年的17%,弃风电量从2011年的100亿千瓦时上升到2016年的497亿千瓦时,局部地区弃风限电更为严重。

造成《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法规条例及政策制度实施不力的原因有许多。业内人士指出,这之中不乏一些大型风电基地项目建成后,有关方面批复落实消纳和送出的承诺没能得到兑现;还有部分企业和地方,由于缺乏电网消纳能力和计划等指导数据,盲目加大项目的实施速度和力度,最终导致项目建成后无法送出。

龙源电力党委书记黄群认为,“可再生能源是替代能源,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我国节能减排目标尽早实现是中国政府的战略选择,也全人类的共同愿景,需要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其次,社会有关各方都应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依法合规进行可再生能源的行政管理和开发运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相关各方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方案一经确定,要明确责任主体,解决落实售电端、送电端、输电路径等问题,为可再生能源健康可持续发展建立起稳定、长久、守信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目标的实现。”

“托底”保障性收购与市场竞价“普降”之困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要求未制定保障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

尽管该措施的出现意味着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从全额保障性收购改为部分保障性收购,但业内普遍认为,这不失为是对风电、光伏等受限电严重影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托底”措施。

另一方面,我国实施电改加快电力市场化交易进程,并于2016年分别在北京和广东两地设立电力交易中心。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超出保障性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可以参与市场竞价消纳。

数据显示,北京电力交易公司在一年的运营中,探索跨省清洁能源消纳通道的建设,加大清洁能源的消纳,受到多方关注。2016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清洁能源交易电量达到约3716亿千瓦时。

“竞价”是市场交易的客观规律,在电力交易中,清洁能源发电企业不仅要与同行业竞价,还要与火电等企业竞价。竞价的直接结果,就是收益的明显下降,参与交易的企业动辄损失上亿元。为此,业内人士呼吁,各地特别是限电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年保障利用小时制度,严格控制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盲目参与市场化交易。

龙源电力副总工程师陆一川认为,以电价退坡机制为导向、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是我国能源战略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向。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的成熟,新建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逐渐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对其引入竞价机制可促进企业进一步降本增效,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形成产业的良性循环。但可再生能源电源参与竞价的机制应当在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和政府政策承诺的框架下进行,不能随意破坏法律和政策信用。理顺法律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与竞争性价格形成机制之间的关系,确保清洁能源不被随意浪费是重要前提。否则名义上的“竞价”会变成变相的侵占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甚至以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变相补贴高耗能企业或煤电企业的“歪经”。

“要兑现我国向世界承诺的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20%的目标,还需推动风电进一步健康发展。”黄群说。据了解,截至2016年底,我国风电装机并网规模已增至1.49亿千瓦,位居世界第一,但其发电量在全部发电量中仅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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