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2摄氏度的约束,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这既催生了清洁能源的蓬勃发展,也催生了一种新的商品――二氧化碳排放权。
碳交易就是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交易,碳市场就是由政策形成的基于市场机制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交易场所。在碳市场中,买方购买排放配额实现减排任务,卖方出售排放配额获得收益。碳市场控制配额总量,通过碳价向企业发出减排和交易的信号,促使企业实现低成本减排。
启动全国碳市场,是我国向国际社会做出的重要减排承诺之一。我国积极参与、推动并签署《巴黎协定》,并最早一批向联合国提交应对气候变化国别方案。我国对世界承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早日实现。2015年9月,中美两国元首发表《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提出2017年将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
12月19日,备受关注的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以下简称《方案》)。这不但是我国以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巴黎协定》,也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实践。
作为碳市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方案》明确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将其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强调了分阶段稳步推行碳市场建设。全国碳市场建设启动后,将首先推动三大制度建设,即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制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相关制度,在此基础上,将尽快构建碳排放数据报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碳排放权交易和结算四大支撑系统。
应当说,碳市场建设既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新实践必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必然要面对多方面的、疑难繁复的问题。发电行业作为首批纳入的行业,是全国碳市场建设的突破口,纳入企业达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过30亿吨。仅发电行业,规模已远远超过世界上正在运行的任何一个碳市场。对于首当其冲的发电行业来说,碳市场的影响长期而深远,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
短期最直接的,是对发电企业发电行为的影响。在碳交易没有开展的时候,碳排放量没有限制,发电企业的收益来自于发电量,因此对发电企业来说发电量是多多益善的,多发满发是追求目标。而启动碳交易之后,发电企业的碳排放量以配额为上限,对于超过上限的碳排放量,就要付出成本,富余的配额则可以售出获得收益。此时企业就要衡量,发电收益是否能抵扣超排成本,发电收益是否能赶超配额出售收益,然后选择最合算的方式进行生产调节。
当然,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竞争就会有淘汰。虽然,碳市场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初期配额分配也不会太紧,但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越来越严格是必然的,否则何以实现2030年碳排放总量达峰的目标?因而,高污染、高能耗、管理粗放、技术落后的企业,若不积极谋求转型、创新、升级,将慢慢被淘汰出局,而碳排放成本负担会加速这个过程。
因而,碳市场建设对于发电行业更为深远的影响,是推动、抑或说倒逼发电企业进行发电结构调整,化解高碳落后产能。同时,引导企业投资方向,推动企业加强低碳技术研究与创新,以及注重内部管理提质增效。进而通过企业的转型推动整个发电行业的结构优化和低碳转型,最终构建起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为我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和更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和保驾护航。
然而,全国碳市场建设牵涉到经济、社会、能源、环境、金融等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在我国前几年的试点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关键问题和争议尚待解决。主要表现于:碳排放配额如何科学、公平、精细分配的问题;各主体在碳交易、碳资产管理方面的人、财、物能力建设问题;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等。同时,碳交易过程中还需处理协调好经济发展和低碳约束、市场和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能否解决好这些问题,将关系到碳市场建设运行的成败。
建议首先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尽快出台配额管理和市场交易等碳市场建设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和各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意与碳交易国际规则之间的对接。其次,应做好碳市场建设和新电改下的电力市场建设、碳交易与电力交易、碳价与电价的有效衔接。三是要系统深入开展碳交易管理能力建设,提升政府、企业、第三方等各主体的碳交易、碳资产管理意识和能力。四是要协调好碳交易与绿证交易、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环境政策的并行机制,要高效配置资源,避免矛盾和交叉、避免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