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法律?信托与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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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2.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
  3. 信托业务的授权范围和审批权限
  4. 目前信托有没有法律法规来监管

信托和基金的区别是什么

信托和基金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更多是在国内监管政策下的经营方式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公开发行的。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别于基金。信托与基金区别...

基金的基本原理是信托

信托和基金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更多是在国内监管政策下的经营方式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公开发行的。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别于基金。信托与基金区别之一是的两种公司经营方式不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一

(1)、在安全性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2)、在投资渠道方面,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当广,既可以投资证券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实业,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只限于股票和债券。(3)、在流动性方面。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二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是信托根据签订的协议,在一段时间以后可以收回,也可以协议转让他人。封闭式基金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主体方面:信托的主体是信托公司,基金的主体是基金公司。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形式方面:信托是以信托合约为基础,信托公司自己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代为投资(代投的情况比较多,就是俗称的阳光私募)基金则是基金契约为基础,基金公司自己投资,不委托其他人。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门槛方面:信托类的门槛很高,一般都是100W起步,并且不能大范围公开宣传,只能特定的小范围宣传和推介;基金的门槛很低,1000块起步,适合普通人群,可以大范围公开宣传和推介。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之三

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的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定,如《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适用的法律为《信托法》及其配套规定,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问题通知》等;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监管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运行中受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而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募集无需银监会的批准,但需要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在运行中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资金募集方面。就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此外,据报道,为抑制投资过热,上海银监局规定信托公司在其推介的信托计划中投入占信托发行规模5%的自有资金。而基金没有改等要求;信托与基金的区别体现在投资流动性方面的不同。开放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回赎和转让都没有大的限制,封闭式基金,通常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动性也较强(但转让时通常折价较高)。而对于信托计划,在信托期限届满之前,不得回赎,但可以依法转让,流动性较差。

信托的法律冲突包括哪些问题

由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信托理论上的巨大差异,才导致信托在两大法系间的法律冲突。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关于信托财产的权属

在信托存续期间,英美法系的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该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并没有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在信托关系终止后,英美法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大陆法系信托法则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归属于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关于信托的成立

英美法系只要求具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和财产的转移行为即可成立信托,甚至允许设立仅有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无财产转移行为的宣言信托;大陆法系规定,不仅委托人要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而且信托契约的有效与否决定着信托关系的成立。在信托的成立方式上,英美法系信托设立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明示信托也有默示信托,既有回归信托也有拟制信托,还有法定信托、积极信托与消极信托等;由于大陆法系严格的法定生效要件使得其信托种类远不及英美法系。

第三,关于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英美法系注重受托人的独立性,受托人拥有完全的财产管理权而弱化对其的监督;而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对受托人通常设定较多的义务,同时又赋予委托人和受益人广泛的监督权。英美法系中,信托一经有效设立,委托人便脱离信托关系,除非其对某些权利在信托文件中作了保留,原则上对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而大陆法系,不仅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且委托人于信托设立后仍居于信托当事人之地位,并享有诸多权利,且这些权利还可为其继承人所享有。

信托业务的授权范围和审批权限

信托财产的范围可以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4条的规定予以明确,该条款规定如下: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所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信托受托人的管理权限信托受托人与意定监护人都有管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义务,信托受托人有更加自由地管理财产的权限。信托与意定监护相比,具有如下优势:第一,信托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任何涉及信托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行为,无需取得代理授权。第二,信托受托人享有宽松的裁量权限。但若受托人不受控制,极容易造成受益人或信托财产的损害,因此须以更强的规则措施控制受托人机会主义行为。第三,信托受托人如果违背信托目的处分财产或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财产,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要求受托人恢复财产或予以赔偿。总之,信托受托人比意定监护人享有较大处分财产的权限,为维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保护受益人,信托法对于受托人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规则。

目前信托有没有法律法规来监管

目前信托有较多的法律法规来监管。包括:

1.1.信托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内容包括总则、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附则。信托法属于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制度的相关要素。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时间较早,规定内容比较原则。交易结构设计、信托合作的拟定、信托项目的成立与管理、信托的结束,都均需以《信托法》为依据。

2.框架性信托规定——“三规”

(1)《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于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中的集合信托(涉及到公众财产利益)、信托公司的基本计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三规,以实现对信托公司经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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