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粮液”指“五粮液”借商标诉讼排挤对手
“七粮液”指“五粮液”借商标诉讼排挤对手 更新时间:2011-4-20 10:57:59 因认为使用了和自己极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白酒“七粮液”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一并告上法庭,该案件昨日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五粮液公司称,自己拥有“五粮液”注册商标,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出产的“五粮液”系列酒很畅销。而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因为“七粮液”酒名与注册商标“五粮液”近似,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五粮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不过,此案中的被告也是“理由充分”。被告方认为,其产品之所以叫七粮液是因为酒是由七种粮食酿造而成的,这是商品名称而不是商标,七粮液和五粮液的商标在音、形、意上都有较大的差别,并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上突出标明了生产厂商,价格也相差悬殊,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并且自己对七粮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图。“原告是想通过商标问题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被告说。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认为,“七粮液”的名称确实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其是否与“五粮液”为同一家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猜疑,但商标权中除了名称之外还包括对包装和商标的保护,七粮液包装和商标并未与五粮液极其类似,五粮液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则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