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首例分立上市:东北高速分立两公司19日上市
A股首例分立上市:东北高速分立两公司19日上市 更新时间:2010-3-20 0:09:21 经济观察网记者廖颖上交所3月18日晚间公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将在3月19日起上市交易。至此,东北高速的分立工作宣告完成。 公告显示,吉林高速和龙江交通A股股本均为12.13亿股,其中各有6.16亿股于3月19日起上市交易。 吉林高速和龙江交通于今日分别刊发《分立上市公告书》。公告书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吉林高速备考每股净资产为1.22元,2009年度备考每股收益为0.104元。龙江交通备考每股净资产为1.90元;2009年度备考每股收益为0.09元。 两家公司大股东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分别承诺,为增强分立后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在分立上市事项完成后,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在两年内选择适当时机依法、合规地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等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分立后的龙江交通与吉林高速的股本均为12.132亿股,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ST东北高股东持有的每一股公司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和一股吉林高速。在此基础上,黑龙江高速公路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吉林高速公路集团;吉高集团将其持有的龙江交通的全部股份无偿划转给龙高集团。 此外,东北高速的主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的划分依据属地原则,黑龙江省境内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公司48.76%股权进入龙江交通;吉林省境内的长平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长春高速公路公司63.8%股权将进入吉林高速。 东北高速本次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的一种创新形式。上市公司分立的经济意义是,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多元业务之间的负面协同效应,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公司治理的效力。 上市公司分立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消除负面制约并获得更好发展。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清楚划分资产、债务,新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此外,公司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北高速分立试点基本符合这些条件。 ST东北高分离后的龙江交通,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运营路产为哈大高速和哈尚高速,两条路产总里程约为260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3.88亿元,去年每股收益0.09元,净资产收益率为5%;分立后的吉林高速,总股本为12.132亿股,流通股本3.99亿股,主要路产为长平高速和长春绕城高速,两条路产的总里程约为152公里,2009年通行费收入合计约为4.87亿元,去年每股收益为0.10元。 银河证券分析师张秋生认为,ST东北高分立为吉林高速、龙江交通之后,原先困扰公司发展的问题将迎刃而解。分立后的新公司在两年内,将分别持续获得地方政府的优质路产注入,两家公司独立发展的空间将不断扩大。 业内专家认为,东北高速分立试点不具有可仿效性。东北高速是在特定历史时期按照当时“限报家数”的证券发行管理体制,将黑龙江、吉林两省高速公司捆绑上市形成的产物。公司上市后未能完成经营机制转换工作,仍然维持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导致股东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对立,形成了公司治理长期不健全的状态,造成了风险和不稳定因素,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属极个别案例。东北高速进行分立试点,是采用国际通行和我国法律许可的金融工具,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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