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出台通知调整两大太阳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四部门出台通知调整两大太阳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0-9-30 6:49:06 记者2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发电应用规模,降低光伏发电成本,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通知,对《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有关政策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在关键设备招标方面,通知要求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通知明确,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
此外,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申请补贴资金。财政部核定补贴金额,并将关键设备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补贴分别下达给中标企业和项目业主单位,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通知要求,各省财政、科技、建设、能源等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编制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示范项目调整方案以及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能源局。同时,将已安排示范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和电网接入情况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