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考核办法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考核办法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考核办法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 更新时间:2010-9-29 6:37:16   本报北京9月28日讯 记者牛娟娟 韩雪萌报道 为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加大县域信贷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日前,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印发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

据了解,《考核办法》适用范围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20个省、市、自治区辖内全部县域[包括县、县级市、自治县等行政单位,不含市辖的区],以及东部地区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在考核标准方面,《考核办法》规定,县域法人金融机构中可贷资金与当地贷款同时增加且年度新增当地贷款占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比例大于70%的,或可贷资金减少而当地贷款增加的,考核为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其中,年度新增可贷资金是年度新增存款扣减年度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变动额,再按75%的存贷比减算后,所能用于发放贷款的最高资金额度。年度新增存款的计算方法为当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减去上年月度各项存款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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