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之情本应是最真挚的情谊,然而,大二学生王某却将其利用,以“冲业绩需要”为理由,引诱其初中同学、同是大学生的张某在“校园贷”上贷款共计11万余元。
1月24日,瑞安市法院对该起诈骗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去年5月23日,市公安局接到张某报案,称初中同学王某利用自己身份信息进行贷款,从中骗取了上万元。据张某讲述,2016年6月底,她的初中同学王某突然在QQ上联系她。王某自称是湖南某集团杭州分公司员工,为冲业绩需要,希望其帮忙做各类业务(办理贷款、借款等),并称会还款,所有业务仅作为统计业绩。
“她说工作内容很简单,类似刷单,每单成功后给我一定的佣金。我想着是老同学,就帮她了。”张某说,她专门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号、网银密码、手机号码及父母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给了王某。
之后,张某根据王某的指示,通过各种平台办理20多笔贷款、借款,在款项到账后直接转给被告人王某。期间,王某又使用骗取的张某支付宝账户密码等信息,冒用张某身份多次骗取钱款。
谁料,此后张某频繁收到催款短信,虽然她起过疑心,但王某以“系统出问题”、“公司内部旧员工私下报复”等理由搪塞过去。直到有一天张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冯某,让张某偿还欠款1200元,而张某却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她在这段时间也未向任何人借过钱。冯某将QQ聊天记录发给她,她才发现是王某冒充自己的身份向冯某借钱并且删除了交易记录。张某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于是报了警。
经统计,王某通过张某工商银行卡办理各类借款共计11万余元。案发前,王某已分期偿还3.5万余元。
瑞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7.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张某。
法官提醒,随着校园贷款等业务兴起,不法分子以返还佣金的“刷单”为诱饵,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和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骗取个人信息,并通过一开始迅速返款消除他们的戒备心,最后以各种理由拒给受害人返款。建议在校大学生不要被此类“兼职”所诱惑,不要因贪图小利而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