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中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困境-家族慈善基金

2012年,信托公司首次进行家族信托业务的尝试标志着中国家族信托业务的起步;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标志慈善信托的诞生,慈善信托在实现慈善财产的风险隔离,进行财富传承规划,引导财富分配,提升委托人社会知名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工具。家族慈善信托将慈善信托嵌入信托结构,同时满足委托人家族财富传承及奉献社会的双重目的。本文通过研究中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制度基础、基本架构、具体实践,总结了中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创新性发展以及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中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制度基础

家族慈善信托是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有机结合;是实现“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高净值人群在家族传承的过程中加入慈善安排,在实现物质财富的传承的同时,促进家族价值观、文化观、道德观和精神的传承。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公益信托”有关的规定为中国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专设第五章“慈善信托”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并对其设立程序、各方主体做出了规定;2017年,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联合颁布《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列举了六种属于“慈善目的”情形,并对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的职责以及信托财产做出具体要求,使得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变更和终止等相关制度予以明确,大大提高了家族慈善信托业务的可操作性;2022年10月,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业务分类进行大调整,形成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足鼎立”的业务格局。

中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基本架构

高净值人士设立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传承的工具,又以公益慈善作为家族传承的最高境界。目前,中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基本架构是具有牌照的68家信托公司或慈善组织承接慈善信托项目后,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委托人制订慈善信托计划,保证慈善信托顺利进行的同时,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委托人还可以指定监察人对于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管。我国《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作为我国慈善信托的主要监管单位,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司法部门等承担部分监管职责。

民政部门与各部门之间对慈善信托监管的职责范围以及职能边界尚不十分明晰;加之各个地区实行、运用的慈善信托模式不统一,限制了中国慈善信托的规模化发展。

中国家族慈善信托的具体实践

2018年10月8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的设立工作宣告完成,是中国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安排的勇敢尝试,也开辟了是中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新思路。委托人为鲁伟鼎先生以其持有万象三农集团6亿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设立旨在让农村发展、让农业现代化、让农民富裕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在杭州市民政局进行备案登记)并进行运用管理。

本文详见于《家族企业》杂志2023年1+2月合刊,阅读全文内容请关注官微“家族企业杂志CF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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