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境外遭遇东道国政府征收或相似措施以及不公正对待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近期小米在印度所面临的不公遭遇等
),境外投资或工程项目因为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有关承诺或者东道国境内的战乱、动乱等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也不断出现。因此,中国企业有必要加强对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的掌握和运用。
第一章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持续快速增长
境外投资存量:截至2021年底,中国投资者在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6万家,分布在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累计27,851.5亿美元,约为2002年的93.1倍
境外投资地域分布:亚洲(63.6%),拉丁美洲(25%),欧洲 (4.8%),北美洲(3.6%),非洲(1.6%),大洋洲(1.4%)。
境外投资行业分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0%),批发和零售业(13.3%),金融业(10.8%),制造业(9.5%),采矿业(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8%)。
投资者分类:国有企业占51.6%;非国有企业占48.4%(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占10.2%,个体经营占6.1%,私营企业占6.1%)。
省市分布:央企占42.3%;地方企业占57.7%(其中东部地区占82.3%,广东、上海、北京浙江、江苏排名前五)。
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
1、国有化/直接征收
在当地拥有的不动产和/或动产的所有权被东道国政府剥夺;
所持当地企业股份被东道国剥夺;
特许权在有效期内被提前取消;
境外项目被强制要求无限期停工;
开展项目所必需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被东道国政府撤销;
公司被强行接管、清算。
2、间接征收
被禁止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不合理的进出口限制;
不合理的价格管制;
不合理的高额罚款;
东道国大幅提高所得税、流转税等税种的税率。
3、不公平公正的对待
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明显不符合正当程序;
在招投标中的中标结果被东道国宣布无效;
东道国对其采取的措施具有明显歧视性;
东道国的处罚或其他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
东道国法院存在明显的司法不公;
东道国取消税收优惠、补贴等;
东道国修改法律、政策或标准导致公司开展投资时的合理期待落空。
4、战乱
企业因东道国发生内乱或因东道国与第三国之间的武装冲突而遭受损失,且未获得合理赔偿。
5、
未提供充分保护和安全
遭遇专门针对该公司的或专门针对中资企业的“打砸抢”等,而东道国政府未向企业提供合理保护。
6、
歧视性待遇
东道国政府给予本国或第三国企业的待遇未给予该公司并造成其严重损失。
7、违背承诺
东道国不履行其签订的协议或以其他形式作出的承诺,或者东道国企业因东道国法律或政府要求而不履行协议。
三、投资条约与投资保护
“投资条约”是指国家之间签订的、含有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相关条款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专门的投资保护协定以及含有投资保护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等。
投资条约(或者其中与投资保护有关的内容)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条约适用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以及条约对“投资者”和“投资”的定义,起到划定投资条约保护范围的作用;
二是投资保护实体条款,设定了东道国应当给予另一缔约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包括征收和补偿条款、公平和公正待遇条款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充分保护和安全条款、战乱损失条款、保护伞条款等;
三是投资争议解决程序条款,规定了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投资争议应当以何种方式解决,包括投资者如何以东道国为被申请方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庭等。
在投资条约规定了以投资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前提下,如果东道国未能履行投资条约规定的实体义务,对来自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造成了损害,则该投资者有权将东道国作为被申请方诉至国际仲裁庭,向其索赔。
与商事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一样,外国投资者将东道国诉诸国际仲裁也需要东道国同意通过仲裁来解决投资争议。
东道国对仲裁表示同意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在投资条约中表示同意仲裁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形式,其余两种分别是在东道国法律中表示同意仲裁以及东道国在其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具体投资协议中同意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