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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GreenScreen推出消防泡沫认证

2020年初,绿色产品行动(CPA,CleanProductionAction)推出了首个不含PFAS*消防泡沫的生态标签(eco-label)认证。GreenScreen认证TM消防泡沫标准是为了满足对不含PFAS的消防泡沫的需求而制定的——通常用于水性成膜泡沫(AFFF)来抑制B类火灾。CPA开发了新的生态标签,以回应全球对每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的日益关注,因为此类化学品在环境中可以持续数百年甚至数千年,因此被称为“不可降解的化学品”。几十年来,在军事基地、机场、炼油厂和其他地方,将全氟辛烷磺酸用于燃料和石油火灾的灭火泡沫中被证明是有效的,但这些化学品的使用现在被认为是环境、人类健康和金融灾难。CPA将标准范围扩大到A类消防泡沫。用于抑制传统火灾的A类泡沫通常不使用全氟辛烷磺酸,但可能含有许多其他有毒成分。这就是创建GreenScreen™消防泡沫标准2.0版本的原因。

A级和B级泡沫浓缩液现在都可以通过三个等级进行认证——铜、银和金。该标准建立在全球公认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工具GreenScreen®的基础上,要求全面鉴定化学成分,并结合使用限制物质清单(RSL)、GreenScreen评分和对急性水生毒性和有机氟总量的分析测试。所有三个等级都证明产品不使用全氟烷基化合物或《禁用物质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化学物质,以及2000多种其他高度关注的化学物质,而且必须符合水生生物毒性标准。虽然A类泡沫浓缩液通常不使用PFAS,但产品中可能有PFAS残留,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严格的测试也适用于这些产品。银和黄认证标准提供了越来越多的预防性规范。

GreenScreen认证™消防泡沫标准**现在为A类和B类泡沫浓缩物和润湿剂的制造商提供了竞争优势,证明他们的产品不仅不含PFA,而且残留化学品含量更低。

注:

*不含PFAS是指燃烧离子色谱法测定的总有机氟含量低于百万分之一(ppm)。

**GreenScreen认证™消防泡沫标准:A类泡沫浓缩液、B类泡沫浓缩液、A类润湿剂、A、B类润湿剂。

来源:GreenScreen官方网站

02、澳大利亚发布低风险香精/香料混合物中化学品引入标准

澳大利亚发布低风险香精/香料混合物中化学品引入标准,帮助企业了解有关此类产品引入前的合规性要求。

根据要求,企业引入的香精/香料混合物中化学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视为已报告:

1.您的化学品必须作为香精/香料混合物的一部分引入;

香精/香料可以被引入;

在澳大利亚,本身可以用来配置成最终用途的产品;

与其他化学物质结合(例如:进口最终用途的配方产品)

2.您的化学品在引入和最终使用时的浓度必须小于等于1%。

3.您的化学品不得最终用于个人蒸发器,例如电子烟。

4.您的化学品不得在人类健康危险带C或环境危险带D中具有任何危险特性。

人类健康危险带C中的危险特性包括:

致癌性

生殖发育毒性

由内分泌作用方式引入的副作用

遗传毒性

人类健康危险带D中的危险特性包括:

包含砷、镉、铅或汞

消耗臭氧的化学品

合成温室气体

内分泌作用方式引入的不良反应

持久、生物蓄积性和毒性

5.您的化学品必须在提交预引入报告(pre-introductionreport)时列入IFRA透明度清单中,或者在引入该化学品之前必须向官方提供有关其引入的某些信息。

如果在您提交预引进报告时,您的化学物质不在IFRA透明度清单中,那么在引入含有化学物质的混合物之前,需要向官方提供以下信息:

正确的化学品名称及其CAS号(如果已分配)

化学品的已知危害特性(例如,您可以告诉我们您的化学物质是已知的敏化剂,但您无需提供实际的研究报告)

混合物中化学品的最大浓度

混合物的名称

同时,企业还需要履行报告和记录保存义务,例如:

提交预引入报告;

如果您的化学品不在IFRA透明度清单中,并且尚未提供给官方,请在引入之前向官方提供有关您的化学品的信息

保留相关的引进记录

提交年度申报

更改引入报告信息(如有必要)

来源:澳大利亚卫生部官方网站

03、韩国官方对磷脂产品进口加强监控管理

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2条的规定,由于进口食品不合格率过高而担心国内外食品出现安全健康问题,韩国食品和药品安全部将对磷脂类产品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详细的检验。只有进口商证明乙氧基喹啉和5种残留溶剂(己烷,丙酮,甲醇,乙酸乙酯,异丙醇)等在食品中的安全性后才能进入韩国。

此外,将检查信息的有效期再延长一年,因为Culantro等三个项目的检查情况反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

食品药品安全部将继续加强安全管理,重点关注存在危害或反复不合格风险的食品。

来源:韩国食品和药品安全部官方网站

04、加拿大拟批准登记两种植物生长调节剂

2020年9月9日,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监管局(PMRA)根据《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的提议,发布PRD2020-13号咨询文件,拟批准登记和销售Trinexapac-ethyl和MODDUS,其中含有工业级活性成分Trinexapac-ethyl,将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于春季使用在小麦,冬小麦,大麦和燕麦上,以减少倒伏的可能性(掉落/倾倒)。

Trinexapac-ethyl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可抑制赤霉素的生物合成。赤霉素是一种植物激素,可促进各种植物器官的生长。通过抑制赤霉素,抗倒酯处理降低了植物的高度,从而减少了倾斜或倒下的趋势。

在做出关于Trinexapac-ethyl和MODDUS的最终注册决定之前,加拿大卫生部的PMRA将考虑公众对PRD2020-13号文件的任何意见。加拿大卫生部随后将公布一份关于Trinexapac-ethyl和MODDUS的注册决定,其中将包括该决定、作出决定的原因、收到的关于拟议注册决定的评论摘要以及加拿大卫生部对这些评论的回应。

此次登记的公众评论期为2020年9月9日至2020年10月24日。

来源: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监管局官方网站

05、英国政府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口指南

2021年1月1日期,企业从欧盟向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需要遵循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20年1月1日起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

高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具有:

植物检疫证书(PC)

英格兰、苏格兰或威尔士的进口商提交的预先通报

文件和识别审核

物理检测

从2021年1月1日起需要PC的高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

所有用于种植的植物

商品马铃薯

一些种子和木材

二手农林机械

第二阶段从2020年4月1日起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

企业必须使用产品、动物、食物和饲料系统(IPAFFS)提交通报,通知动植物卫生局(APHA)或林业委员会您正在进口受管制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从欧盟进口到英格兰、苏格兰或威尔士的所有受管制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PC)。

受管制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

所有用于种植的植物

根茎类蔬菜

除冷冻后的水果以外,一些常见的水果

一些鲜花

一些种子和谷物

除深冷冻保存的蔬菜以外的多叶蔬菜

一些别的国家进口的土豆

用于农业或林业目的的机械或车辆

第3阶段从2021年7月1日起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

受管制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将进行额外的文件检查和物理检测。企业必须使用IPAFFS通知APHA或林业委员会您正在进口受管制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这些植物和植物产品已免于进口管制:菠萝、椰子、榴莲、香蕉、海枣、2020年12月31日之后,这些产品的进口管制将继续豁免。

06、EPA拟注册新的工业和家用产品防腐剂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了苯甲酸钠的拟注册决议,并给予3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这种新有效成分的用途是在容器内控制工业和家用产品中的细菌、霉菌和真菌,包括肥皂、洗发水、油墨、粘合剂和其他需要保存的水基产品。

苯甲酸钠是苯甲酸的盐形式,根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规定,它有几种常见的用途,包括直接作为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药品和化妆品中。它被FDA归类为GRAS(一般认为安全)。

苯甲酸钠产品的商品名为KalaguardSB(EPA注册号91212-R)。

该拟议决定的意见征询期为30天,至2020年10月2日截止。

来源:美国环境保护署局官方网站

07、商务部对美国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发起反倾销调查

8月31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通常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36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的合计产量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monoalkylethersofethyleneglycolandpropyleneglycol或Certainglycoleht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二甘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税则号29094990项下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0年8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

来源:商务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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