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车祸,能否获得两份赔偿?保险赔偿金能够超过损失之和吗?-第二次报车险赔付多少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通常会找肇事方索要赔偿,肇事方有买车险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同样,受害方自身有买保险的话,也可以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那么,受害人在保险公司处获得的赔偿金能够超过医疗费之和吗?

相关案例

2019年3月5日,王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在路口掉头时与驾驶摩托车的方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方某被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在住院治疗56天后于方某4月30日出院,5月5日病情再次恶化住院,175天后于2019年10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联合财险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其中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

事后,多方协商赔偿未果,方某家属将王某、联合财险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073014.5元。

案件解析

本次事故的争议主要有两点:

1.联合财险认为,方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一部分已经由寿险报销,联合财险不予赔偿这部分的医疗费。

2.方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联合财险认为理赔时应该剔除医保外用药的相关费用。

关于第一项争议,主要是涉及到了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第二项争议则涉及到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医保外费用的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所谓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禁止投保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反之,当侵权人已作赔偿后,投保人仍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这也说明,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质的合同,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适应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即使从保险人处获得了人身保险赔偿,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车险属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主张扣除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获取的保险金明显是不符合保险原理的。

医保外费用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也经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觉得患者住院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部分医疗费用不应该赔,那么保险公司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笔医药费是与患者的伤情无关的才行。

综上所述,最后,法院判决联合财险在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方某家属954587.99元。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已经获得其他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补偿原则为由予以拒赔的案例,实际上,这只是由于同一事实符合两个法律规范的赔偿要件所产生的请求权竞合。

所以,不同的保险合同遵循的是不同的保险原理,在法律的范围内,受害人是有可能获得两份赔偿的,并且保险赔偿金能够超过损失之和。

我是梧桐君,欢迎大家点赞、关注,有关保险的任何疑问都可以在评论区里留言,或者私信我也可以~

上汽大通g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