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等6人于2020年4月1日至A市某项目工程,从事铝合金安装,约定工资按天200元-350元不等,该工程由某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包工头游某,申请人等6等人系包工头游某所招用的,申请人等6人因拖欠工资于2020年5月1日离开被申请人所承建的工地,游某未能按时结算申请人等工作期间的款项,所以申请人等6人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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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游某支付其六人2020年4月份剩余工资共计40620元,其中郭某4140元、赵某8125元、张某7200元、赵某8250元、冯某2680元、李某10225元。

处理结果

一、被申请人游某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立即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某等6人2020年4月份工资共计40620元,其中郭某4140元、赵某8125元、张某7200元、赵某8250元、冯某2680元、李某10225元;

二、被申请人某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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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申请人等人系跟随游某到A市某项目工程工地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对此付出了劳动,被申请人游某拖欠申请人等的工资,理应支付,故申请人等要求被申请人游某拖欠工资的请求事项,本委予以支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某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无资质且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游某,属于违法分包。被申请人某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在庭时述称已与游某结清工程款,但被申请人某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申请人郭家海等6人工资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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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按劳取酬,天经地义!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建筑企业违法分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而不是农民工本人,这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此,本案建筑企业当然对欠付农民工的工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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