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念,市中级法院从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用法律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今天为大家推送第三期案例。
(一)非法倾倒铝灰 三男子分别获刑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起,陈某、朱某、杨某三人经商量后,分工合作,在罗定市某鱼塘边的工棚进行非法提炼铝锭。在非法提炼过程中,三人将产生的废料铝灰倾倒在工棚附近的鱼塘边。2021年1月,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对工棚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三人非法倾倒在鱼塘边的铝灰。经称量,被倾倒在鱼塘边的铝灰重量合计共9.52吨。经鉴定,上述被倾倒的铝灰具有反应性危险特性和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判决】
经审理,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均是初犯,能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悔罪表现较好,故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连带赔偿52000元鉴定费给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罗定分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完成对扣押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无害化处置的全部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75000元。
??【法官说法】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制度,目的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人非法提炼,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损害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付出了承担十几万元民事责任的高额代价。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己之私污染环境,一旦违反国家规定,面临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付出的将会是沉重的代价。
(二)野生动物需保护 非法捕捉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4日至7日,叶某茂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三次驾驶渔船到郁南县南江口镇西江段捕捉西江魽3条,后售卖给另案被告人刘某连经营的饭店出售获利。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规定,西江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茂非法捕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其行为还破坏了西江流域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叶某茂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与另案被告人刘某连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1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2021年2月云浮市名贵的西江魽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后,首例相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野生动物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坚决不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共建绿色美好家园。
(三)严惩非法采矿 守护青山绿水
??【基本案情】
何某、吴某等人经营的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对位于云安区石城镇某村的建设项目进行“三通一平”施工。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何某、吴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具备采矿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指使公司管理人员邹某将非法开采的石料对外进行销售牟利。经核实,2018年1月至5月,何某、吴某、邹某非法开采大理岩共计55311.15吨,非法牟利共计865195.62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吴某、邹某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邹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是重要、宝贵的国有资产。非法采矿,会造成资源过度利用、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人何某、吴某、邹某以平整土地为名,无证采矿,进行销售并获取利润,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法官在此提醒有关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生产活动,广大市民也应该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一旦发现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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